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才与被告兰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才,兰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61号原告王永才,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大九社村四组。被告兰海军,男,住开原市鑫海家园1单元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才与被告兰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才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