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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佳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47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佳阳,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佳阳罚金纠纷即(2015)安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木树应缴交款项人民币44192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佳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