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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富有、王明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有,王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富有,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明良,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良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