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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宝良、魏向宇与王顺、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良,魏向宇,王顺,赵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327号原告:金宝良,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原告:魏向宇,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王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赵春红,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良、魏向宇诉被告王顺、赵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良、魏向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良、魏向宇撤回起诉。诉讼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