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金某甲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3号申请人金某甲。法定监护人刘忠莲。申请人金某甲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某甲称:2008年,申请人之父金某乙不幸身亡,申请人之母刘某因无法接受这一现实而精神失常,于2009年3月8日晚上离家外出,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经查:刘某,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河南民权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为:,与申请人金某甲系母子关系。2009年3月份,刘某因无法承受丈夫金某乙死亡这一事实精神失常而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刘某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刘某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自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七年。本院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金某甲要求宣告刘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