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伟申请执行兴城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兴城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1142号申请人:张建伟,男。被执行人:兴城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铭,该公司副董事长。张建伟申请执行兴城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兴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建伟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建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兴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