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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刚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90号罪犯宋刚,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高度戒备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刚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宋刚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55.01分,获表扬2次,嘉奖3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和2015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