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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徐琪军、刘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徐琪军,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徐琪军。被执行人刘红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琪军自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0元,本院扣划存款3000元,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