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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968-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代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代之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968-196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代之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华侨城开平街2号中旅仓库栋G-2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代之霖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