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伦振群与杨晓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振群,杨晓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伦振群,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璐,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洪升,经理。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委托代理人张爱民,该公司员工。原告伦振群与被告杨晓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伦振群的委托代理人刘云鹏,被告杨晓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伦振群诉称,2015年5月27日8时25分许,被告杨晓璐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卢龙县西外环与南外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陈军亮驾驶的冀C×××××小型客车相刮碰,致乘车人伦振群、陈子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晓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军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伦振群、陈子熊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760.31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2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7260.31元。被告杨晓璐所有的冀C×××××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经济损失。被告杨晓璐辩称,我所有的冀C×××××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我不承担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伦振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杨晓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军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伦振群、陈子熊无责任。2、卢龙县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证明发生事故后,原告伦振群于2015年5月30日在卢龙县医院住院,于2015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2760.31元。3、卢龙县卢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复印件、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伦振群及护理人员陈军亮在卢龙县卢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伦振群日工资为110元,护理人员陈军亮日工资为120元。4、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伦振群支出交通费2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医疗费应扣除医保用药,护理期应支持6天,按护工标准计算。被告杨晓璐的质证意见,没有意见。原告伦振群提供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护理期过长,本院酌情支持护理期为住院期间,护理费720元(120元×6天)。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5月27日8时25分许,被告杨晓璐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卢龙县西外环与南外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陈军亮驾驶的冀C×××××小型客车相刮碰,致乘车人伦振群、陈子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晓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军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伦振群、陈子熊无责任。原告伦振群伤后在卢龙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颌面外伤。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76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6天)、护理费720元(120元×6天)、误工费2200元(110元×20天)、交通费200元,合计6180.31元。另查明,被告杨晓璐所有的冀C×××××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被告杨晓璐驾驶冀C×××××小型轿车与陈军亮驾驶的冀C×××××小型客车相刮碰,致乘车人伦振群、陈子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被告杨晓璐承担70%的责任,陈军亮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杨晓璐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被告杨晓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伦振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31元(2760.31元+300元),赔偿原告伦振群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120元(2200元+720元+200元);合计6180.31元。上列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晓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