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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民,李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266号原告张志民,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建筑装修工作,住淇县。被告李爱花,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北里于村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诉被告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张志民承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力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