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589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岩成人民陪审员 林德源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