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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徐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雪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代理审判员陈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某年某月某日初我自己通过招聘广告到沈阳市某超市干活,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干了22天。20某年某月某日我找经理王某某要工资时,他们不给,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将我打伤。派出所让我去沈阳市公安医院看病,医院建议复查。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3000元(最后按照票据金额给付)、交通费200元、复印费30元、工资22天2024元、误工费三个月8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未到庭进行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初通过招聘广告到沈阳市某超市应聘干活,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工作22天。20某年某月某日原告找当时经理王某某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与王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对原告及王某某、刘某某作出笔录。原告到沈阳市公安医院治疗验伤,诊断为右中指擦伤、左膝部挫伤,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六三医院门诊复查治疗,检查为左膝外侧盘状半月板并损伤、前交叉韧带损伤等,未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药费1986.50元(根据提供的医药费收据),复印费3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上的陈述与答辩、报警登记表、派出所卷宗笔录、户口本、门诊病志、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检查报告单、交通费收据、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因到原工作场所索要工资与二被告产生冲突引发该事件,双方未冷静处理以致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复印费,本院根据所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保护,金额以本院依法确认的数额为准,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告休息时间应为1个月,因原告系无职业,故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35128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为2887.2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所工作的单位昊福源生鲜超市系二被告开办经营,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医医药费1986.50元;二、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误工费2887.23元;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交通费100元;四、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复印费3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雪艳审 判 员  吴慧英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丽丽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废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