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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荔浦县昌盛富兴木业有限公司、郑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荔浦县昌盛富兴木业有限公司,郑昌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9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县荔城镇桥富工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敏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荔浦县昌盛富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法定代表人:郑昌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昌富,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上诉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荔浦县昌盛富兴木业有限公司、郑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何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艳明和代理审判员梁露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上诉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另309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华审 判 员  高艳明代理审判员  梁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