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希贵,村委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庭审结束后,2016年4月12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董飞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