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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明瑞华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瑞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瑞华,别名:明华,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2007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瑞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明瑞华等人驾车至本区马鞍街道“枫之韵”KTV,后进入该KTV999包间,持啤酒瓶对正在该包间内唱歌的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实施殴打,同时明瑞华一方人员还使用灭火器对包间内人员进行喷洒。接警民警赶到后,明瑞华等人驾车冲撞抓捕民警逃离现场。被告人明瑞华等人在冲砸过程中造成陈某戊、陈某己二人右眼受伤(均属轻微伤)。2015年10月13日,明瑞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明瑞华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戊、陈某己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李某乙、褚某、章某、常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明瑞华的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明瑞华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瑞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明瑞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瑞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瑞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世平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静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