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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765号原告: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负责人:刘富通,系超市负责人,被告:刘伟,中专,无业。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南排河富通超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