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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04号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任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