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079号原告吴某。被告秦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有严重吸毒史,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同年7月26日,因被告吸毒,启东市公安局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原告不离不弃,被告理当吸取教训,改正不良恶习,加倍珍惜夫妻感情,挑起家庭重担,履行好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希望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能互让互谅,互敬互爱,共同建设好家庭。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夫妻现状,就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