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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玉坤、李欣等与侯剑锋、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坤,李欣,李兰欣,李顺欣,李顺合,侯剑锋,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52号原告李玉坤。原告李欣。原告李兰欣。原告李顺欣。原告李顺合。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剑锋。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衡阳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法定代表人甘中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坤、李欣、李兰欣、李顺欣、李顺合与被告侯剑锋、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坤、李欣、李兰欣、李顺欣、李顺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剑锋驾驶的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名下的冀A×××××-冀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坤、李欣、李兰欣、李顺欣、李顺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侯剑锋驾驶的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名下的冀A×××××-冀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一辆。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玉坤、李欣、李兰欣、李顺欣、李顺合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