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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特1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广青路南侧、西外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现蒙,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健。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003-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提交的员工睡岗管理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已经同意分发并集体学习,且电工作为特殊工种,在入职时已经重点学习了规章制度。申请人在办公室墙上、车间墙上也都悬挂了规章制度及安全规范。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称我公司未将员工睡岗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申请人是错误的。综上,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协商书一份、公司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份、签到表三份、动力班班长出具的证明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被申请人王健经质证认为,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协商书的真实性不清楚,对公司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份、签到表三份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签到表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对该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对动力班班长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称上面是其本人签名。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未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拟证实涉案相关规章制度已经进行了公示并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被申请人王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签到表中的签名进行鉴定。故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依据有待确定,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故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003-1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燕萍代理审判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