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4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熊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