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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4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熊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