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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朝执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李磊与曾鸿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曾鸿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朝执字第02736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曾鸿裕,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李磊与曾鸿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正阳公证处(2013)京正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鸿裕名下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7号楼2层202号房屋。被执行人曾鸿裕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381.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李磊向我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曾鸿裕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7号楼2层202号房屋作价381.6万元,以抵偿所欠李磊381.6万元的债务。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7号楼2层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李磊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世永代理审判员  李 森代理审判员  刘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