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顾俊杰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杰,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02号原告顾俊杰,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俊杰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顾俊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