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江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江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23号罪犯何江林,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攀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676.4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3月31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9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何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何江林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何江林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0.4分,期间,获表扬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江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