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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发祥与郁翠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发祥,郁翠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安发祥(反诉被告),男,193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郁翠英(反诉原告),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明生,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蟠龙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发祥(反诉被告)诉被告郁翠英(反诉原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郁翠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安发祥向本院提交的讼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安法祥,并非原告(反诉被告)安发祥,安发祥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安发祥(反诉被告)的起诉。二、准许被告郁翠英(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郁翠英(反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程 东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