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771号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兴军,该公司采购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金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