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波涛与李扬、宋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波涛,李扬,宋云,杨啟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7-3号原告:宋波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冯爱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宋云,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杨啟如,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波涛与被告李扬、宋云、杨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波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扬、宋云、杨啟如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宋云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28-2号2栋4单元102号房屋,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宋云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27号2栋3单元102号房屋,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扬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31号圆梦·美丽家园(二期)东区4栋3单元2层3-202房,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宋云名下、位于江汉区清芬一路26号威宝轻纺城综合楼1-2层B20号,并查封担保财产。2016年4月7日,原告宋波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产权登记在被告宋云名下,位于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27号2栋3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宋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产权登记在被告宋云名下,位于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27号2栋3单元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江20051087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凃 峻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