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没收车辆拍卖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允峰,毕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00035号申请执行人(移交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允峰,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毕敬礼,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刑重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依法委托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没收的被执行人徐允峰、毕敬礼的作案工具一辆“东风”轿车(号牌号码为皖SY59**)。2016年4月8日翟启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210297418)以1.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允峰、毕敬礼被没收的作案工具一辆“东风”轿车(号牌号码为皖SY59**)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翟启发。二、买受人翟启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