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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南京枫林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月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枫林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朱月成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枫林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上马村。法定代表人:高澜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月成,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术兵,射阳县海通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南京枫林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月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枫林湾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枫林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枫林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绪敏审 判 员  王元成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