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和才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和才,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叶和才,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金龙,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叶和才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斌、人民陪审员毕业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和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和才诉称,我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王金龙向别人借款10万元,后被告问我借钱用来偿还之前的借款,我转了10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没钱归还,于2015年春节后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1月10日归还剩余的5万元,但被告至今一分钱也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王金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王金龙向原告叶和才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之前的借款。2013年3-4月份,原告叶和才借给被告王金龙10万元,被告王金龙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被告王金龙未归还并于2015年春节后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欠款5万元,2016年1月10日归还剩余的5万元,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金龙向原告叶和才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和才人民币100000元整。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金龙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夏 雨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