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朝平与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平,张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188号原告刘朝平。委托代理人闫宪方。被告张彬。原告刘朝平诉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平委托代理人闫宪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朝平诉称,被告张彬多次从我料场拉货,截止2013年5月12日共欠我货款17800元,承诺到2014年底给付。到了约定的期限,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给付为由,推拖不付款。现在被告已不知去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张彬给付货款17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彬承担。被告张彬在法定期间内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彬在万象城从事建筑工程时,多次从原告刘朝平处拉沙子和石子。至2013年5月12日尚欠原告刘朝平货款178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张彬向原告刘朝平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2013年5月12日欠辛店沙场沙石料款178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015年9月份,被告张彬给付原告刘朝平6000元。原告刘朝平给被告张彬打电话要求重新写欠条,但被告张彬未给原告刘朝平见面。2016年1月22日,原告刘朝平以被告张彬未清偿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彬偿还货款178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张彬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平与被告张彬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彬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被告张彬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朝平有权要求被告张彬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朝平欠款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张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