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郭延文与巴扎尔拜#U2022勿交拜、波拉提#U2022萨亚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文,巴扎尔拜·勿交拜,波拉提·萨亚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延文,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勿交拜,男,哈萨克族,1977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波拉提·萨亚哈提,男,哈萨克族,1977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延文与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勿交拜、波拉提·萨亚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郭延文自愿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