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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2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76号。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91号副1至4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2016)黑0104民初1563-1号民事裁定书、(2016)黑0104民初156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广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广臣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民初1563-1号民事裁定书、(2016)黑0104民初156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