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在保定市竞秀区水碾头村张某租住处行窃,王某在室内窗户下望风,他人在屋内行窃。此时张云飞回家,王某看到后告知其同伙马上离开,二人走出屋门进入院子时王某被张云飞抓获,同伙逃脱。张某家中被盗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王某供述,失主张某、张云天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另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效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茗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