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盛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志勇,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嘉德汇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焦学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