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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郭丽珠与农金练、林古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珠,林古华,农金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丽珠,女,194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古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农金练,女,1971年9月9日出生,壮族。郭丽珠与林古华、农金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丽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农金练所有的闽GF17**小货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郭丽珠同意暂由被执行人农金练保管使用。被执行人林古华、农金练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金练已支付欠款5,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古华、农金练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古华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郭丽珠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庆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