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昌斌与周宝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斌,周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31号申请人:赵昌斌,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宝兴,男,汉族,住德州市。申请人赵昌斌与被执行人周宝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宝兴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宝兴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