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守伦与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守伦,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侯守伦,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孟凡勇,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6287-0。法定代表人:孟凡勇。申请执行人侯守伦与被执行人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00元(含诉讼费1327元、执行费1200)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