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0号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隋东山。被告: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史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的起诉。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