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超与吴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吴国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27号原告孙超被告吴国胜,原告孙超与被告吴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