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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超与吴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吴国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27号原告孙超被告吴国胜,原告孙超与被告吴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