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益青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温绝热材料厂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益青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高温绝热材料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青岛益青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周方军,总经理。被告:青岛高温绝热材料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明君,厂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益青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温绝热材料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益青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