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皮广华与皮永亮、皮广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永亮,皮广华,皮广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永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广华。原审被告皮广全。上诉人皮永亮因与被上诉人皮广华、原审被告皮广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皮广全的户籍地为宿迁市宿城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对皮广全、皮永亮提起的侵犯财产权利诉讼。皮永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南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另外,本案另一被告皮广全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皮广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有权受理本案。皮永亮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皮永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皮永亮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皮永亮户籍地为宿迁市宿城区,但其从2010年12月至今一直在南京市区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已近5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居民满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本案中,皮永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南京市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无法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皮永亮的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区,皮广全作为本案另一被告,其住所地亦在宿迁市宿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皮永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震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钱 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