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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立欣、郭喜久诉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欣,郭喜久,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57号原告杜立欣,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喜久,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林,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艳丽,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玉庆,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立欣、郭喜久诉被告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立欣、郭喜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杜立欣、郭喜久承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