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立欣、郭喜久诉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欣,郭喜久,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57号原告杜立欣,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喜久,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林,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艳丽,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玉庆,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立欣、郭喜久诉被告李忠林、姚艳丽、侯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立欣、郭喜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杜立欣、郭喜久承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