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满仓与被告李新恒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仓,李新恒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50号原告李满仓,男,193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新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仓与被告李新恒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仓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