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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彭博与被告郓城天禹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博,郓城天禹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45号原告:王彭博,居民。被告:郓城天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侣海光,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丙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彭博与被告郓城天禹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彭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彭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彭博负担。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