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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忠明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忠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8-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蒋忠明,曾用名蒋天行,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地XX瑶族自治县,案发前租住XX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邝俊中,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甲、张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蒋忠明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甲、张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案卷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于2016年4月7日作出湘检诉三撤抗[2016]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其林代理审判员  谭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利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