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海与张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张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何海,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张铧,男,生于1977年10月25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受理何海申请执行张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7249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铧的住房已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该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铧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1700元,案件受理费79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