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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杨金频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频,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频,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金频申请执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10533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荣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