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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雁南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赵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雁南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赵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第67号原告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55号034。法定代表人闫松青。委托代理人高萍,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新疆雁南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路768号天山·博雅文轩小区G1栋11层1104(跃层)。法定代表人陈尧坤。委托代理人朱冠琪,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万山,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雁南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赵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新疆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